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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奎执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1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李好波、邱冠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李好波,邱冠华,寿光市思维兴业电子服务有限公司,任欣朋,刘美青,武强,邱伟华,单强强,孙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奎执字第855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负责人:于珂,行长。委托代理人:孙艳玲。委托代理人:于海亮。被执行人李好波。被执行人邱冠华。被执行人寿光市思维兴业电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好波,经理。被执行人任欣朋。被执行人刘美青。被执行人武强。被执行人邱伟华。被执行人单强强。被执行人孙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被执行人李好波、邱冠华、寿光市思维兴业电子服务有限公司、任欣朋、刘美青、武强、邱伟华、单强强、孙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奎商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介东审 判 员 高 彬审 判 员 韩 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郭慧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