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0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艳华、吴全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左执字第142号王艳华、吴全河:你(单位)与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7日作出的(2014)左民初字第296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2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289975.8元。二、向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元(计算到年月日止)。三、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4249.6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承办人:赵焕军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