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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与上海东瀚航运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上海东瀚航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保字第00021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中山东路**号。负责人:陆忠,总经理。被告:上海东瀚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洋山区保税区业盛路***号国贸大厦******室。法定代表人:史长林,董事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上海东瀚航运有限公司发生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本院已受理,原告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上海东瀚航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万元,并责令被告提供人民币9万元的现金担保或其他可靠担保。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冻结被告上海东瀚航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万元;三、责令被告上海东瀚航运有限公司提供人民币9万元的现金担保或其他可靠担保。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邓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杨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