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喜才与许红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喜才,许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荥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王喜才被执行人:许红军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4)荥刑初字第1743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根据《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许红军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王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