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0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白克志与连生田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克志,连生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法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白克志,男,生于1943年9月4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被执行人连生田,男,生于1941年11月25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本院在执行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2006)合民初字第177号白克志与连生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连生田家庭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6年9月24日以(2006)合法执字第17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2014年12月22日恢复本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白克志于2006年10月11日因病死亡,被执行人连生田于2012年10月9日死亡。申请执行人白克志无继承人主张权利,被执行人连生田死亡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水县人民法院(2006)合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志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王鹏维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案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