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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碑执字第0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江湖味道鱼火锅店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碑林区江湖味道鱼火锅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碑执字第0131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本市南二环西段69号。法定代表人刘娜,局长。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江湖味道鱼火锅店,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110号。经营人李凌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江湖味道鱼火锅店行政处罚的(2014)碑执字第01316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碑行非审字第00032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费建国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温 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刘立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