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吉法执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0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卫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石志芳故意伤害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4)吉法执字第234号申请执行人张卫国:被执行人石志芳:申请执行人张卫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石志芳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州刑一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为:被执行人石志芳赔偿申请执行人张卫国各项费用16387.2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石志芳已按判决书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张卫国申请执行的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州刑一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审 判 长  师孝国审 判 员  陈 伟审 判 员  王振荣二○一五年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龙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