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锡法北民初字第0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惠汉庆与王献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汉庆,王献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法北民初字第0793号原告惠汉庆。委托代理人徐尚志,无锡市惠山区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献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汉庆与被告王献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惠汉庆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惠汉庆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惠汉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惠汉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凌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