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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凉执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梁某与梁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1244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法定代理人郑某某。被执行人梁某某。本院在执行(2013)凉民初字第3345号民事调解书抚养费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某某与梁某法定代理人郑某某协商并付清梁某2013年11月1日前的抚养费8000元及2014年12月前的抚养费及执行费83元,2015年以后抚养费双方协商二年之内给清,申请人执行梁某法定代理人郑某某亦同意表示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3)凉民初字第33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财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董兴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