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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1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0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永年县临洺关镇东大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姚领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年县临洺关镇东大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姚领的,李克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永民初字第1921号原告:永年县临洺关镇东大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永年县临洺关镇东大街。法定代表人:李克岐,该居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建峰,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1304199410663686。委托代理人:马青山,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1304200810749315。被告:姚领的,又名姚领。委托代理人:王永民,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1304201110228620。第三人:李克祥,又名李振祥。原告永年县临洺关镇东大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大街居委会”)诉被告姚领的、第三人李克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房志鹏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街居委会委托代理人马青山,被告姚领的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永民,第三人李克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大街居委会诉称,永年县健康街中段路南、育才路西侧的底层门市房屋属于原告集体所有。2013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门市租赁合同,约定将第三户两间门市房屋租赁给被告,面积约64平方米,租金为每年每平方米330元,租期为一年,如需续租应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租赁费可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后被告一次性支付租金,原告如约交付门市房屋。2014年6月13日,原告向被告发出通知,根据市场情况将下期租金调至每年每平方米430元,被告接受认可,但未在约定期限内向原告申请续租,租赁期限届满后也未向原告返还房屋。经原告多次主张权利,被告至今未履行房屋义务,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姚领的立即腾出所占用两间门市房屋,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按照调整后的租金计算,截至起诉日止为10320元)直至房屋腾清为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姚领的辩称,我租赁原告的两间门市房屋面积为56.59平方米,另我签收租金调价通知时处于醉酒状态,对通知内容不知情,我与原告并未就下期租金达成一致。我已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李克祥,租赁期限届满后,我不再续租房屋,该两间门市现由李克祥实际占用,我不应承担腾出房屋及赔偿损失的责任。第三人李克祥辩称,2013年10月23日我委托我的女婿徐伟与被告姚领的签订店铺转让协议,一次性向被告姚领的支付转让费8万元,租赁原告两间门市,租期至2014年8月1日。租赁期限已届满,我继续占用该两间门市,因为我系东大街社员,东大街居委会与我有其他纠纷,我只同意按原租金每年每平方米330元支付租赁费。经审理查明,永年县健康街中段路南、育才路西侧住宅楼一层门市房屋为原告东大街居委会集体所有。2013年8月1日,原、被告签订门市租赁合同,主要内容为:“甲方:临洺关镇东大街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克岐,该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乙方:姚领一、甲方将位于健康街中段路南、育才路西侧住宅楼一楼门市第三户门市出租给乙方使用。二、租赁期限为壹年,自2013年7月31日至2014年8月1日止。如果乙方要求续租,需在租赁期满三个月前向甲方书面申请续租,费用可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但同等条件可优先租给乙方。六、租赁费按壹年计算,每年每平方米330元,共三间96平方米,壹年共计31680元。合同签订同时一次付清”。被告姚领的实际租用原告两间门市房屋,面积为56.59平方米,另一间门市房屋由理发店租用,面积39.41平方米。2013年10月23日,第三人李克祥委托徐伟与被告姚领的签订店铺装让协议,主要内容为:“甲方:姚领乙方:徐伟丙方:东大街社区居委会第一条甲方于2013年10月23日前将位于健康街的店铺(两间)转让给乙方使用。第二条该店铺的产权人为丙方。丙方与甲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到期日为2014年8月1日止,租金为330元人民币每平方米。店铺交给乙方后,乙同意代替甲向丙履行该租赁合同,每年交纳租金及该合同约定由甲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第四条乙方在2013年10月23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顶手费(转让费)共计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元),上述费用包括甲方交给丙方再转付乙方的租金等费用。”被告姚领的与第三人李克祥签订协议,转租该两间门市房屋既未经原告书面同意,也未通知原告。2014年6月13日,原告向被告姚领的发出租金调价书面通知,根据市场情况将下期租金调至每年每平方米430元。门市租赁合同与店铺装让协议约定的租赁期间均于2014年8月1日届满,该两间门市房屋由第三人李克祥实际占用。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门市租赁合同、调整租金通知,被告提交的店铺转让协议、视听资料,原、被告及第三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东大街居委会与被告姚领的签订门市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被告姚领的在租赁期间内,未经原告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李克祥,其在收到原告调整租金的通知后未申请续租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后也未返还房屋,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被告姚领的租赁的两间门市房屋面积为56.59平方米,原告要求被告姚领的按照调整后每年每平方米430元的租金支付逾期腾房的经济损失,本院予以支持。第三人李克祥与被告签订的店铺转让协议期限届满后,未与原告签订租赁协议,并继续占用该两间门市房屋,其以与原告有其他纠纷为由,要求按原租金签订租赁合同,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起诉要求腾出房屋,第三人李克祥应承担向原告返还房屋的责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第三人李克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清位于永年县临洺关镇健康街中段路北、育才路西侧住宅楼一层第三户两间门市房屋。被告姚领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永年县临洺关镇东大街社区居民委员会自2014年8月2日至2014年11月3日经济损失6332.7元,并支付原告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房屋腾清之日止的经济损失(均按调整后的租金每年每平方米430元为标准计算)。驳回原告永年县临洺关镇东大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姚领的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房志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王亚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