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民一初字第000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1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江洪与项艳琼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项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歙民一初字第00090-1号原告:江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项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与被告项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年1月5日作出(2015)歙民一初字第00090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项某的银行存款,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项某银行存款37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方 瑛二0一五年元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淑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