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0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1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夏远俊 故意伤害 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远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0747号罪犯夏远俊,男,1975年11月25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3日以(2009)海刑初字第60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夏远俊犯故意伤害、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8月11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于2014年12月17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夏远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获得行政奖励五个,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夏远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4年8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计分考核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夏远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远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03月15日至2025年10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0一五年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