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立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1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广华通实业有限公司与郭国强、深圳市华宗晖商贸有限公司、张冬冬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广华通实业有限公司,郭国强,深圳市华宗晖商贸有限公司,张冬冬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立民初字第39号原告深圳市广华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兴海路前海汽车物流园23-02号,组织机构代码708432992。法定代表人李明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海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槐瑞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郭国强,男,汉族。被告深圳市华宗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广深高速公路以北龙井路以西欧陆经典花园1栋115-2,组织机构代码573116561。法定代表人张冬冬。被告张冬冬,男,汉族。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广华通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国强、被告深圳市华宗晖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张冬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深圳市广华通实业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广华通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之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