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中法刑一终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1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程某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刑一终字第9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某,男,1987年4月22日出生于四川省兴文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张珍秀,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中二法刑一初字第128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案卷和上诉理由,讯问上诉人程某,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3年11月17日凌晨1时25分许,被告人程某无证驾驶粤TXXX**号小汽车至中山市小榄镇联丰路企头埒村对开路段时,碰撞酒后驾驶桂RXXX**号摩托车的被害人覃某甲而肇事,事故造成被害人覃某甲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严重后果。肇事后,被告人程某弃车逃逸,后于2014年6月26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经鉴定,被害人覃某甲的损伤程度属重伤。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后认定,被告人程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汽车类机动车,驾驶机动车通过无灯控、交警指挥、交通标志标线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覃某甲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程某已赔偿被害人覃某甲人民币30000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痕迹检验报告、手印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医疗诊断证明、驾驶证及车辆讯息查询资料、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预付费用凭证、住院按金单、户籍证明材料、证人林某某、程某甲、程某乙、覃某乙的证言、被告人程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原判据此认为,被告人程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程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三年。上诉人程某及其辩护人提出:1.上诉人程某无证驾驶及肇事后逃逸只是达到立案标准,并非加重情节,一审适用法律错误;2.上诉人程某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3万元;3.被害人酒后驾车,对本案存在过错。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程某交通肇事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程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程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且上诉人程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属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判根据上诉人程某案发后自首并对被害人作出一定赔偿及其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等情节,依法在起点刑对其从轻判罚,量刑并无不当,故对上诉人程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及量刑过重的意见均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程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上诉人程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程某主动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程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辩护意见,经上述分析,均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昶洁审 判 员 裴 涛代理审判员 吴楚凡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苏嘉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