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刑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1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王某犯盗窃罪,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合高新刑初字第00047号公诉机关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84年8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安徽A纸业包装有限公司操作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舒城县,汉族,无业。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合高新检刑诉(2014)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采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飒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系安徽A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位于合肥经开区汤口路)操作工。2014年10月3日凌晨1时30分左右,王某从公司厂区的一个仓库内,盗窃公司YJV牌电缆线45米(规格型号:4*95),并通过拖拽的方式将该电缆线拖到厂区围墙外的荒草丛中。当天上午10时许,王某用买来的钳子和剪刀剥开电缆线黑色外皮包,将电缆线剪成3段。随后王某到经开区蓬莱花园#栋**室找到经营废品收购的被告人李某,李某开电动三轮车载王某到厂区围墙外,一同将电缆线运回废品收购站。被告人李某明知是赃物仍以每斤19元的价格收购电缆线,并支付给王某34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王某处依法扣押1000元赃款、从李某处扣押被盗电缆线并发还被害单位,被害单位对王某进行了谅解。经合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9191元。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被告人王某、李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单位员工的陈述;鉴定意见;指认现场笔录;扣押返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谅解书;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919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建议判处二被告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王某、李某在庭审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不持异议,自愿认罪,无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同,本院予以确认。对公诉机关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9191元,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0月5日起至2015年5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扣押在案的赃款一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由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负责处理。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所得二千四百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供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德家二○一五年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玉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