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执字第01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1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刘凤与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共同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共同村第二村民小组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共同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共同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1446号申请执行人刘凤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共同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雪峰,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共同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朱永吉,系该村民小组组长。本院在执行刘凤,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共同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共同村第二村民小组权益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凤已领取划拨的5164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长安民初字第050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孙新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