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鄂州中民三终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刘木林与黄冈市黄州宏昌货物运输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冈市黄州宏昌货物运输部,刘木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鄂州中民三终字第000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冈市黄州宏昌货物运输部,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东湖办余家湾村。法定代表人:沈苗苗,该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卫平,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木林。委托代理人:吕雪,鄂州市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武昌大道308号。负责人:池耀芳,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绍明,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黄冈市黄州宏昌货物运输部因与被上诉人刘木林、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鄂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鄂城民初字度01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冈市黄州宏昌货物运输部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冈市黄州宏昌货物运输部撤回上诉。本案诉讼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上诉人黄冈市黄州宏昌货物运输部负担。审 判 长 柯 君审 判 员 邹 围代理审判员 吴祥勇二〇一五年元月十日书 记 员 胡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