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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执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1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何国琴与姚登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国琴,姚登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执字第00530号申请执行人:何国琴,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姚登州,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何国琴与被执行人姚登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2日作出(2014)宣民一初字第001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人何国琴借款10万元,本案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17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多起执行案在本院执行中,被执行人姚登州的房产已设定抵押,且本院正在委托拍卖中。现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重新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4)宣民一初字第0013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谢跃华审判员  徐 琛审判员  冯贵祥二○一五年元月四日书记员  李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