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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民初字第04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1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宋建平与西安米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建平,西安米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初字第04448号原告宋建平,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永谦,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米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万寿南路阳光小区湘园1-401。法定代表人贺晋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27号西安旅游大厦六层。法定代表人胡昌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建平诉被告西安米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建平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建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全额退回原告宋建平。审判员  秦玉新二〇一五年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