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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执字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1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支行与曾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支行,曾莉,江理,刘虹焱,刘昌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江执字72-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支行,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雁城路三段矮子桥6幢1号至17号。负责人吴勇强,行长。被执行人曾莉。被执行人江理。被执行人刘虹焱。被执行人刘昌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雁江民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划拨被执行人曾莉、江理、刘虹焱、刘昌荣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6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雪梅审 判 员  许伦康代理审判员  钟 伟二0一五年元月七日书 记 员  张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