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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1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杜二高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二高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1206号罪犯杜二高,男,199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虞城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滨西监区服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0日作出(2010)合刑初字第000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二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2011)皖刑终字第0010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杜二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2月2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杜二高在服刑期间,后经民警教育,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2年6月至2014年9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杜二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二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2月24日至2017年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0一五年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