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菏民一终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1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牛曰望、闫传银与邵明进、盛选庆等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曰望,闫传银,邵明进,盛选庆,盛敬全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民一终字第7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曰望,退休干部。上诉人(原审原告):闫传银,市民。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春锋,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明进,退休干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盛选庆,干部。委托代理人:何涛,上海英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盛敬全,退休干部。上诉人牛曰望、上诉人闫传银因与被上诉人邵明进、被上诉人盛选庆、被上诉人盛敬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牛曰望、上诉人闫传银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春锋,被上诉人盛选庆的委托代理人何涛,被上诉人盛敬全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邵明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吴树峰代理审判员 李 锋代理审判员 张宪明二〇一五年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