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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一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1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张笃云与谷生东、滕忠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笃云,谷生东,滕忠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一初字第00017号原告:张笃云,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被告:谷生东,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被告:滕忠莲,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笃云诉被告谷生东、滕忠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谷生东、滕忠莲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张晓燕二○一五年元月九日书 记 员  童梦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