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一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1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张笃云与谷生东、滕忠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笃云,谷生东,滕忠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一初字第00017号原告:张笃云,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被告:谷生东,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被告:滕忠莲,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笃云诉被告谷生东、滕忠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谷生东、滕忠莲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张晓燕二○一五年元月九日书 记 员 童梦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