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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执审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惠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和被执行人张晓阳、张月红计划生育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惠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晓阳,张月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惠执审字第86号申请人惠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惠安县人民政府大院内。法定代表人陈建文,局长。被执行人张晓阳,男,1985年6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月红,女,1987年7月14日出生。申请人惠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惠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8月15日以被执行人张晓阳、张月红婚后于2004年5月16日生育第一胎男孩,又于2014年3月9日生育第二胎男孩,属多生育一个子女为由,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了惠计生征(2014)0809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是征收被执行人社会抚养费65000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惠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惠计生征(2014)0809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4年8月18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仅于2014年9月1日缴纳社会抚养费20000元。申请人惠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催告书》。本院认为,申请人惠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惠计生征(2014)0809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张晓阳、张月红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提起诉讼,又不全面履行义务。经申请人催告后,被执行人张晓阳、张月红仍拒不全面履行义务。申请人惠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5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惠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惠计生征(2014)0809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晓阳、张月红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到本院行政庭缴交社会抚养费45000元。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575元,由被执行人张晓阳、张月红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秀忍审 判 员  叶剑峤代理审判员  黄慧佳二○一五年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惠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