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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复执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1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陈瑞洪与刘兆荣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瑞洪,徐州刘兆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云复执字第215号申请执行人陈瑞洪,农民。被执行人徐州刘兆荣,铜山县机电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陈瑞洪与被执行人刘兆荣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4)云民一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271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兆荣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告知书。2、本院依法向徐州市各大银行查询了被执行人刘兆荣银行存款信息,冻结被执行人刘兆荣工资账户,无财产可供执行。3、本院依法依法向徐州市产权登记交易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刘兆荣的房产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4、本院依法向徐州市车管所查询了被执行人刘兆荣车辆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兆荣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04)云民一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祖庆锋执行员  刘卫东执行员  侍 玮二0一五年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亚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