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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1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林嘉晖、林祥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林嘉晖,林祥国,林爱花,融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31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五一中路32号。负责人孙雄鹏,行长。委托代理人许政,员工。被告林嘉晖,男,199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林祥国,男,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林爱花,女,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融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闽江大道167号。法定代表人林文镜。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诉被告林嘉晖、被告林祥国、被告林爱花、被告融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银行存款601万元或其名下等值财产。原告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林嘉晖、被告林祥国、被告林爱花、被告融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1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林嘉晖、被告林祥国、被告林爱花、被告融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01万元的财产(财产清单另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叶士怡二〇一五年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唐芳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