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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执字第00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某、刘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献执字第0071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76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被执行人刘某,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上列当事人间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献民初字第0193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小孩抚养费,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献民初字第019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广杰执行员  魏建中执行员  倪春来二〇一五年××月××日书记员  荀金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