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刑执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1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徐亚东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亚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执字第00054号罪犯徐亚东,男,199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马栏监狱服刑。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3日作出(2012)武刑初字第000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亚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生效后,2012年12月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马栏监狱于2014年1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徐亚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极11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徐亚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极11个。本案审理期间,徐亚东缴纳罚金5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票据、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亚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亚东有期徒刑剩余刑期予以减完,罚金人民币3000元仍按原判决执行(本次缴纳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文超审 判 员 潘义民代理审判员 陈美丽二○一五年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樊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