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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0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1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周某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0498号罪犯周某,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泗洪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栖凤监区服刑。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4日作出(2013)泗刑初字第000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案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3)宿中刑终字第00094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周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2月5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某在入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4年7月获表扬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某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2月20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O一五年元月四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