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诉保字第32号
申请人:马鞍山市海盛纺织品工贸有限公司,住马鞍山市花山区创业园(银杏大道717号)11栋一层。
法定代表人:潘献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江苏聚众力纺织品有限公司,住南京市雨花台区石华街18-9号。
法定代表人:李琦。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马鞍山市海盛纺织品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财产1000000元。申请人马鞍山市海盛纺织品工贸有限公司应当在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谭大水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见习
书记员 王闻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