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11020号原告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新街71号。法定代表人周锡国。被告重庆震旦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枣子岚垭120号。法定代表人陈世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诉被告重庆震旦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限期交纳诉讼费,原告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自动撤回诉讼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帅明禄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乔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