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1890号原告刘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刘某乙,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
审判员 张高臣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国民 来自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1890号原告刘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刘某乙,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
审判员 张高臣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国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