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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1890号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3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1890号原告刘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刘某乙,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

审判员  张高臣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国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