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332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军,该联社李集信用社主任。被告郭庆春,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史来杰,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郭庆中,男,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郭庆春、史来杰、郭庆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10元,减半收取15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程大银
人民陪审员 左继栋
人民陪审员 董仲祥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田文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