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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商初字第1885号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闫凤琴、李洪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3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闫凤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1885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巨野县。法人代表周克强,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岳增亭,该联社薛扶集信用社主任。被告闫凤琴,女,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李洪涛,男,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闫凤琴、李洪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闫凤琴、李洪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对被告闫凤琴、李洪涛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闫凤琴、李洪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刘建民

审 判 员  任兰贤

人民陪审员  张超胜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彭炳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