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1885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巨野县。法人代表周克强,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岳增亭,该联社薛扶集信用社主任。被告闫凤琴,女,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李洪涛,男,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闫凤琴、李洪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闫凤琴、李洪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对被告闫凤琴、李洪涛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闫凤琴、李洪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刘建民
审 判 员 任兰贤
人民陪审员 张超胜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彭炳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