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835-1号申请执行人殷克贵,男,汉族,1968年2月2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洪雅县。被执行人蔡勇才,男,汉族,1983年5月20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平和县。申请执行人殷克贵与被执行人蔡勇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延期执行,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本金为3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欧 海
审 判 员 唐雪阳
代理
审判员 樊 珺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XX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