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02004号
原告:张某。
被告: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卢 航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翠月 微信公众号“”
张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02004号
原告:张某。
被告: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卢 航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翠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