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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02004号

张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3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郝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02004号

原告:张某。

被告: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卢 航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翠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