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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144号

株洲利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株洲宏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周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3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株洲利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宏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周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144号原告株洲利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356号。法定代表人张振军,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铁山,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委托代理人奉慧娟,女,198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系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株洲宏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99号科技培训大楼五楼。法定代表人周进。被告周进,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利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株洲宏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周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利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株洲宏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周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利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利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173元,由原告株洲利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美林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唐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