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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6083号

湖南都市职业学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3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湖南都市职业学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608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湖南都市职业学院,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黄龙新村国际空港工业园。

上诉人湖南都市职业学院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5)长县民初字第026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黄雨军已经离职,双方系平等的民事主体,且本案与之前的劳动争议是不同的诉讼,不构成重复起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责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黄雨军在湖南都市职业学院任职期间向单位借款未清偿而引发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黄雨军与湖南都市职业学院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湖南都市职业学院起诉要求黄雨军清偿该欠款,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同时,湖南都市职业学院就该拖欠款项向原审法院提起过民事诉讼,原审法院作出(2013)长县民初字第4086-2号民事裁定,驳回湖南都市职业学院的起诉。湖南都市职业学院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作出(2014)长中民四终字第05200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上述裁定均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本案诉争的事项已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定作出处理,湖南都市职业学院再次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属于重复诉讼。综上,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妥,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左 武

审 判 员  谭军辉

代理

审判员  肖 柱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