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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新法马民初字第93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县支行与黄家宝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所属地区
新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新法马民初字第9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县支行,住所地:新丰县丰城。法定代表人卢桂沐,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党梅,系该行职员。被告黄家宝,男,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农民,住新丰县。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县支行诉被告黄家宝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县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丘建阳

审 判 员  陈北周

人民陪审员  赵国珍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廖卫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