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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执字第833-1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沙支行与被告陈长春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3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执字第833-1号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沙支行与被告陈长春信用卡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已经审理终结。2015年5月27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长中民执他字第0033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上述案件指定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并证明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骐铭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