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巢民一初字第00376号

原告刘庆泽诉被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巢湖市百家人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3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庆泽,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巢湖市百家人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0376号

原告:刘庆泽,男,汉族,浙江省永嘉县人,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代理人:吴桦、徐虹,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龙门岭路。

法定代表人:沈晓宇,经理。

被告:巢湖市百家人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西门菜市场。

法定代表人:董成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泽诉被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巢湖市百家人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庆泽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85元,本院减半收取3345元,由原告刘庆泽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 玲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娅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