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0376号
原告:刘庆泽,男,汉族,浙江省永嘉县人,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代理人:吴桦、徐虹,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龙门岭路。
法定代表人:沈晓宇,经理。
被告:巢湖市百家人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西门菜市场。
法定代表人:董成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泽诉被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巢湖市百家人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庆泽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85元,本院减半收取3345元,由原告刘庆泽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 玲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娅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