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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宾执字第00296号

王立冬与董德志,姜艳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3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立冬,董德志,姜艳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宾执字第00296号申请执行人王立冬,男,1975年12月9日生,汉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董德志,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姜艳波,女,1974年8月25日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立冬与被执行人董德志,姜艳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董德志下落不明,对被执行人姜艳波的工资进行了冻结,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3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新宾民二初字第00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勇哲

审判员  沈 伟

审判员  秦利国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海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