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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执字第209-1号

熊竹波与郭清、周春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30
公开日期
2015-10-24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209-1号申请执行人熊竹波,男,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被执行人郭清,男,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迎风桥镇。被执行人周春莲,女,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迎风桥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资民一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在执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清、周春莲的银行存款2640000元(迟延履行利息依法计算),或提取、查封、扣押其同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伏 颖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超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