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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行非审字第00096号

淮南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3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当事人
淮南市国土资源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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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大行非审字第00096号

申请执行人:淮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朝阳东路229号。机构代码00305048-4。

法定代表人:孙跃山,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牛斌,该局执法监察支队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淮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其作出的淮国土资罚字(2015)第2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淮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7日向违法行为人郑XX送达淮国土资罚字(2015)第2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法律文书未满法律规定的法定期限,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淮南市国土资源局淮国土资罚字(2015)第2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刘 勇审判���关洪

人民陪审员员 方 化二0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郑禹宸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