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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刑二终字第81号

璩令信用卡诈骗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3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信用卡诈骗
当事人
璩某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二终字第81号原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璩某,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璩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2015)桃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璩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于2015年9月21日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审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璩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璩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璩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璩某撤回上诉。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5)桃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杨亚

代理

审判员  夏 勇

代理

审判员  雷 蕾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田 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