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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执恢字第00014号

宋青标与周俊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3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青标,周俊彦,王国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恢字第00014号申请人宋青标,市民。被执行人周俊彦,市民。被执行人王国兰,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宁县人民法院(2014)阜民特字第00016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俊彦、王国兰银行存款300000元及利息或扣留并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青松执行员  周兴胜执行员  唐将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唐掭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