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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执字第1228号

李一×与李二×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一×,李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1228号申请执行人李一×。委托代理人刘溪。被执行人李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一×与被执行人李二×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辰民初字第3611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二×银行存款4250元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开户名称: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北辰支行。账号:04×××9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石全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