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1228号申请执行人李一×。委托代理人刘溪。被执行人李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一×与被执行人李二×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辰民初字第3611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二×银行存款4250元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开户名称: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北辰支行。账号:04×××9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石全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