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二初字第02256号
原告:何玉秀,女,195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代理人:孙静宇。
被告: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蒋传梅,总经理。
被告: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蒋玉祥,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玉秀诉被告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朱广宇
人民陪审员 甄小力
人民陪审员 王慧珍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巴 青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