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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二初字第02256号

何玉秀与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玉秀,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二初字第02256号

原告:何玉秀,女,195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代理人:孙静宇。

被告: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蒋传梅,总经理。

被告: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蒋玉祥,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玉秀诉被告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朱广宇

人民陪审员  甄小力

人民陪审员  王慧珍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巴 青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