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270号

顺昌县双溪街道新屯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福建省顺昌县新拓华电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3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70号申请执行人顺昌县双溪街道新屯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英全,主任。被执行人福建省顺昌县新拓华电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赤民,董事长。顺昌县双溪街道新屯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福建省顺昌县新拓华电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执行。现因顺昌县人民法院的申请及执行工作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则》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由光泽县人民法院执行。顺昌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光泽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路四闽

代理

审判员  江娄骅

代理

审判员  韩广泰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吴 倩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的管理职责由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则》第十六条上级法院有权对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提级执行或将本院及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指定其他法院执行。对积案较多、任务较重的法院,可将部分案件适当分流到案件较少的法院,指定其受理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