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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010号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3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10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有

审判员闫贵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南宫市凤岗办事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从结婚到现在一直没有共同语言,当时看孩子只能自己劝自己凑合着过吧,孩子上学后,家中就剩下二人,从不沟通,说话就抬杠,不是骂就是打,忍气吞声过了20多年,在这个家庭中没有自己说话的权力,成天象陌生人一样,各自过着各自的生活,严重的家庭冷暴,使原告在这个家庭中不能在共同生活下去,为此,提起离婚诉讼。诉讼请求:1、离婚。2、家庭财产分割一半。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担负。原告提供的证据有:身份证明、结婚证。

被告张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结婚20多年我们没有很大的矛盾,主要是缺乏沟通,考虑到孩子也大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南宫市凤岗办事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张晟荣,现已大学毕业。二人婚后感情尚可,近一年左右,被告的母亲去被告妹妹家过冬后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开始分居,近3、4个月发展到各吃个的饭、各做各的活,导致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诉至本院,请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身份证明、结婚证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长达24年之久,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双方只是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并无重大利害冲突,只要双方互相谅解,多加沟通,处理好家庭关系,和好有望,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闫贵欣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孟 阳 关注公众号“”